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
nbsp;(2002)二中民特字第02072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北京海开房地产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某区某某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40岁,北京海开房地产集团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某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席某某,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海开房地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海开公司)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于2001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1)京仲裁字第0269号裁决(以下简称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海开公司申请称:我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之间的施工合同争议案,已由仲裁委作出裁决,但裁决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