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来媒体关注的某些高校以所谓“土地置换”方式“卖地还债”一事,国土资源部负责人近日强调,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划拨土地转让或改变用途必须经依法批准,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高校不得擅自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用所获收益抵偿债务。(10月30日新华社)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的强调,不由得让人联想到一个多月前教育行政部门为解决高校的2000多亿元负债的表态,教育部“要求各学校在各地方政府的支持下,
一边是教育行政部门说高校“可以通过校园置换的方法偿还债务”,另一边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强调高校“不得擅自转让国有划拨土地”。舆论于是产生疑惑,认为政府政策之间产生了矛盾。果真如此吗?
实际上,国土资源部负责人的话阐明了两个意思。第一,高校教育用地属国有划拨土地,“高校不得私自转让”。高校对这类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必须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规划确定可以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也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处置”。这就是说,高校不是不能卖地,只是不能私自卖地;高校卖地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其实,任何一所高校都不会说自己要私自卖地,因为高校要卖地,只要“在各地方政府的支持下”,一般说来,就一定能够找到适当的办法,使卖地行为符合土体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私自卖地”,这样的“卖地”是合法的,国土部门无把柄可抓。
第二,按照有关规定,“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土地出让收入绝不允许单位擅自处置。”就是说,卖地所得土地出让金,高校不得自行处置,而必须先全部缴入地方国库,再“在各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安排部分资金“返还”给高校还债。
同样,任何一所高校也不至于要独吞卖地款,这笔钱也必须纳入政府预算,通过政府允许,之后用于还债。以2006年初某大学拍卖的校区为例,卖地总收入24.6亿元,该大学分得17.6亿,从而一举摆脱了因建设新校区而欠债十几亿元的还贷风险。通过这种方法,近两年来,“很多学校通过校园置换,已经把这部分债务偿还掉”(9月12日中国网)。也就是说,高校和地方政府对这样的操作规范已经纳入合法渠道,国土资源部门的强调,有进一步敲警钟的意味。
因此,国土资源部的上述表态,意在强调高校卖地、还债的所有环节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只要一切都按照这些规范操作,卖地还债就没有问题。这与教育部对于卖地还债的肯定态度,严格说来并无原则性的区别。
所以,真正值得追问的问题,尚不在于高校到底能不能卖地还债,或者应该如何卖地还债,而在于卖地还债本身是否掩盖了一些更为关键的东西?比如说,一些高校何以竟然走到了被迫卖地还债的地步?!
在教育部有关负责人看来,高校欠下2000多亿元债务是“历史过程中的特殊情况……但并不像想象的那么严重”,“高校债务的形成确实存在着一些管理不善的问题、不勤俭节约的问题,甚至出现了一些腐败问题,这都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这不是主流,是支流。”(9月12日中国网)既然负债2000多亿元是“特殊情况”,债务形成中的一些管理问题、腐败问题只是“支流”,那么,如果高校通过卖地成功缓解了债务危机,则高校的负债问题及负债中的管理问题、腐败问题,是不是就会变得无足轻重了呢?
客观地讲,高校近年来在“超常规发展”中负债累累,这既是宏观层面国家推行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战略的产物,在微观层面,一些高校和地方教育部门的头脑发热、决策失误,也要负相当多的责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既要积极为高校债务问题探寻解决之道,更应就高校债务形成过程中的管理问题、腐败问题,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不能简单马虎地就事论事,更不能认为只要高校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合法地卖地还债,就一了百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