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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06年教师资格认定于11月15日至30日开始

√湘教在线     来源:[2006-11-7 0:07:54] 进入论坛

 面向社会进行,暂不接受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申请
  本报讯记者王倩报道:记者昨天从广州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获悉,2006年广州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将于11月15日至30日开始。今年仍不受理一年内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的申请,亦不受理社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的申请实行属地化,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当地

,但工作单位在当地且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当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学习相应层次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广州市负责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补修教育学、心理学两门课程的教学单位是广州大学教育学院(联系电话:86231002)。

  所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二级乙等。广州市负责普通话等级测试的机构是广州市语委办(联系电话:83194959)。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据介绍,教师资格认定对学历条件有严格的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含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广州市各区、县级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公地点和电话以及其他可浏览广州市教育评估网(www.gzedupg.com)。咨询电话:83494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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