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在线
湘教在线教育资讯
首页
-
资讯
-
论丛
-
教案
-
论文
-
试题
-
范文
-
作文
-
奥数
-
课件
-
交友
-
招聘
-
职教
-
心理
-
读书
-
学前
-
视频
-
导航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育资讯
>
教育法规
>正文
名称
全文
作者/公司
信息
下载
{FS_rss}
焦点透视
|
教育时评
|
校园与法
|
招生考试
|
培训求职
|
教育法规
|
地方动态
|
名师专栏
|
办学研究
|
状元访谈
|
学校管理
|
性教育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
√湘教在线
来源: 时间:[2006-9-7 23:53:11]
进入论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状态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
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船舶、扶植、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机会、游行、市委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有关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性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归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成为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秩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本新闻共
2
页,当前在第
1
页
1
2
【
添加到收藏夹
】【
发送给好友
】【
湘教论坛
】【
打印本文
】【
回到顶部
】
上一篇: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
下一篇:
《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分类信息
湘教在线,更多精彩在首页,
湘ICP备08101769号
-
给湘教在线提意见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黄金会员
-
服务承诺
-
诚聘高手
-
湘教在线版权所有
©2003-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