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试人员应在
考试前30分钟入场;
考试开始后迟到者不得入场;未带证件或证件不齐、不符者,监考人员有权拒绝其入场。
二、应试人员对号入座后,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明显位置,以备查对。
三、应试人员不得将电子记事本、任何书籍(资料、纸张)、计算器、
算器、软(光)盘、移动存储设备、BP机、移动电话、电脑等带入座位。已带到考点的集中存放、统一保管,否则按违纪处理。
四、应试人员必须按照准考证规定的
考试时间、场次和座位号参加所报科目的
考试,按要求输入本人身份证号和相应科目座位号进入
考试系统答题。
五、
考试全部采用上机操作的方式,应试人员应按照
考试管理系统的提示进行
考试,不得擅自进行冷、热启动、复位及其它与
考试无关的操作,违规操作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六、每场
考试时间为50分钟,
考试时间以考场计时器为准。提前交卷的,必须经监考人员确认属正常交卷后方可离开考场,否则,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七、因特殊情况(如停电、系统、网络故障)导致
考试不能如期进行时,应按考点通知的时间另行
考试。
八、应试人员应遵守考场规则和
考试纪律,不得抄袭他人答案、替考、扰乱考场秩序等违规、舞弊行为。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必须记入监考记录,其
考试成绩无效。
九、
考试中保持考场安静,不得要求监考人员、系统管理员解释试题或操作计算机,遇到异常情况和问题时举手询问。
考试期间严禁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对违反者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取消其
考试资格。
十、应试人员应尊重监考人员和系统管理员,接受监考人员和系统管理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监考人员和系统管理员的安排。
十一、保持考场卫生,爱护机房设备,损坏者照价赔偿。考场内禁止吸烟。
上海市职业能力
考试院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