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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考试胜经:陷阱的识别及对策

√湘教在线     来源:[2006-11-11 22:22:29] 进入论坛

 
随着会计资格考试的不断改革和完善,试题难度也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为了测试考生掌握知识的准确性和理解力。在试题设计上经常会设置一些陷阱,如果考生对知识的掌握不准确、不牢固,就很容易中计落马。因此,只有认真地识别陷阱并正确地做出回答,才能获得理想的成绩,下面,我结合多年参加考试

a>辅导的经验谈谈如何识别陷阱及相应的对策。  

   所谓陷阱是指在命题的过程中,为了增加试题的难度,扩大出错的概率而人为制造的各种障碍。陷阱的制造方法主要有: 

  相近相似法 

  即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非常近似的概念或命题,模糊考生的视线,如果对知识的掌握不准,就很容易做错。 

  例1:99中级第一大题第2小题,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独资的工业企业,分期缴付出资时,最后一期出资缴清的期限是( )。备选答案有:A、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B、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4年内;C、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年内;D、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4年内;正确答案是A。在该题中,有两处运用了相近相似法,一是3年和4年是相近的,二是审批之日和发照之日是相似的。 

  例2:99年中级第二大题第8小题,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企业在一定期间发生的隐匿、私分财产行为,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该期间是( ),备选答案有:A、破产宣告前1年内;B、破产宣告前6个月内;C、破产申请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D、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正确答案是D。该题的A、B项比较容易识别,但C、D项非常相似,因为破产的申请和破产案件的受理是紧密相连的两个程序,很容易弄混。 

  制造混乱法 

  即利用考生容易记混或颠倒的弱点,故意制造混乱。 

  例1:99年中级第一大题第3小题:某中外合资企业董事会有9名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定要求的是( )。备选答案有:A、3名B、4名;C、5名;D、7名;其中,A、B两项考生很容易识别,但C、D两项考生就很容易混淆,因为在《公司法》中,股份公司董事会开会时,出席会议董事的法定要求是董事总数的1/2,而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要求是董事总数的2/3。如果记颠倒了,就很容易做错。 

  例2:2000中级第一大题第9小题,1999年3月10日甲以其不动产为抵押,与乙签订为期1年的借款合同。2000年 2月10日,乙将甲抵押的不动产作为标的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甲得知后对此表示反对。按照法律的规定,乙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在效力上属于( )。备选答案有:A、有效合同;B、无效合同;C、可撤消合同;D、效力待定合同;正确答案是B。该题有很多考生选择了D。因为这些考生认为乙的行为是无处分权人转让他人财产,因此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这些考生忽略了两个问题,一是《合同法》所指的无处分权人转让他人财产的,该财产一般限于动产。二是该题明确说明甲得知后对此表示反对。将这两个问题结合起来考虑,可以发现乙、丙之间的合同其实属于无效合同。 

  混淆概念法 

  即利用若干个在含义上极为相近且考生很容易混淆的概念,误导考生,使其发生错误。 

  例1:99中级第一大题第14小题,我国税法要素中,用来明确征税的具体范围、确定征税对象适用不同税率的要素是( )。备选答案有A、税目;B、计税依据;C、征税对象;D、税率;正确答案是A。该题的D项可以轻易排除,但A、B、C属于易混淆概念,因为征税对象是对什么征税,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三个概念既有相通的一面,同时又有细微的差别,所以,考生极容易混淆。 

  例2:2000中级第一大题第6小题,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带来的法律后果是( )。备选答案有A、中止执行;B、终结执行;C、继续执行;D、与破产程序合并执行;正确答案是A。该题的C、D项比较容易排除,但A、B两项属相近概念,其中,中止的含义是程序暂停,而终结的含义是程序彻底停止,因此很容易混淆。 

  鱼目混珠法 

  即将形式相同而实质意义不同的概念,混杂其间,使考生难辩真伪。 

  例1:2000中级第一大题第10小题,下列税种中,不属于流转税的是( )。备选答案有:A、关税;B、营业税;C、增值税;D、土地增值税;正确答案是D。考生在答题时,可能以为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而实际上,两个概念尽管形式相近,但本质含义却相差很大。 

  例2:2000中级第二大题第12小题。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章,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受公司章程约束的有( )。备选答案有:A、公司;B、公司股东;C、公司董事;D、公司的全体职工;考生在初看该题时,可能以为A、B、C、D四项答案都是正确的,但是,如果仔细想一想,就会发现,公司的全体职工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公司的经理、职工监事等受公司章程约束的职工,同时又包括和公司订有劳动合同,只受劳动合同约束一般职工。因此,D项的公司全体职工肯定是错误的。 

在分析了制造陷阱的各种方法之后,我再结合这些年从事考试辅导的经验谈谈如何识别陷阱及相应的复习方法。  



  首先,要注重理解,切勿死记硬背。在试题中设计陷阱,主要是为了考察考生对知识掌握的熟练程度和深度。如果考生对知识的掌握只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那就很难躲过陷阱。所以,要有效地识别陷阱,取得理想的成绩,就必须在学习和复习的过程中,力争准确、深刻地把握各个知识点,最基本的方法就是多问几个为什么。比如:《合同法》中的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就是很难区分的概念。在构成要件上具有相似性,就很难把这两个概念准确区分开来。而要把握这两个概念的本质含义,就必须理解这两种制度的价值作用。无权代理制度重在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以,合同的生效与否取决于被代理人的追认。而表见代理重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由于被代理人的原因而导致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因被代理人有一定的过失,所以,因表见代理所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有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由此可见,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根本区别是,如果由于被代理人的过失使善意第三人误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就属于表见代理,如果没有产生误信的事由,就属于无权代理。 

  其次,注意对所学的各章内容进行综合对照。找出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特别是对于容易混淆的内容,更要认真对比,找出其细微的差别。例如:1.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经济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调控关系。而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被经济法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必须以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是一种主观上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抵押和质押。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确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特点是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同时,抵押物一般为不动产。而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财产或财产权凭证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财产的担保,特点是质押人必须转移对财产或财产凭证的占有,并且,质押物为动产或权利。 再次,注意牢记关键数字。在中级试题中,一些关键数字的考察占了很大的比例。特别是单项选择题更为明显。因此,在复习的过程中,应当对一些重要的数据,特别是容易混淆的数据,要反复复习,争取牢记。比如: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技术出资的最高限额,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人数、股份公司的董事会人数,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法定限额,股份发行的资本限额,股份公司上市的资本限额,债券发行的净资产限额,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比例等等都是考试经常涉及的重要数据。 

  第四,注意一般命题的例外。即在一般原则之外存在例外情况和特殊情况。这种题在判断题中出现的几率较大。例如:1.公司法中的无形资产出资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2.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中,原则上其发起人人数不得少于5人,但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必须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第五,注意附条件的命题。所谓附条件的命题是指该命题的成立必须以一定的条件为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条件,该命题就是错误的。这种命题也很容易成为考试中的陷阱。例如:1.合同法中效力待定合同,如果监护人、被代理人或真正权利人追认,则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2.可撤消合同,如果撤消即为无效合同,如果不予撤消,则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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