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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科目考试大纲》
√湘教在线
来源:[2006-11-11 22: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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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
考试
办法》的规定,现将2004年度有关报名事项通告如下:
一、 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
考试
:
a>:
(一)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 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
考试
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
考试
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
考试
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
考试
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
考试
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
考试
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三、
考试
科目和范围
考试
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
范围:在全国
考试
委员会发布的2004年度《
考试
大纲》中确定。
四、
考试
方式和时间
考试
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
于2004年9月17日至19日举行。会计
考试
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
考试
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
考试
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
顺序如下:
9月17日 下午2:00-5:00 审计
9月18日 上午9:00-11:30 税法
下午2:00-5:30 会计
9月19日 上午9:00-11:30 经济法
下午 2:00-5:00 财务成本管理
五、 报名
请各位考生在报名前认真阅读关于注册会计师
考试
的办法、规则、守则及本简章的有关内容(请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自觉遵守。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应考人员必读》,以便按规定参加
考试
。
(一) 报名日期
报名起止时间由各地方
考试
委员会在2004年3月15日至4月15日期限内确定,一般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 报名办法
1.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五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分科交纳报名费,报名费中包括每科10元试卷费,由地方
考试
委员会办公室汇交全国
考试
委员会办公室,用于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等工作的支出。
2.报名时,须提交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交纳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若干张(供准考证等使用),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写《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
考试
××地区报名登记表》,并按报名收费标准交纳报名费。
3.各地方
考试
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全国
考试
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制发准考证。
六、
考试
用书订购、发放和考前培训
(一) 全国
考试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全国
考试
委员会审定的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
考试
《
考试
大纲》,组织编写、出版
考试
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各地方
考试
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本地区的征订、发放工作。
(二) 严禁其它单位或个人以全国或地方
考试
委员会、
考试
委员会办公室、
考试
委员会委员及
考试
命题专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编写、出版
考试
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举办考前辅导班,或翻印复制由全国
考试
委员会办公室编写、出版的考前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全国
考试
委员会办公室将保留对上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为方便考生复习应考,全国
考试
委员会办公室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开辟
考试
问题解答专栏,回答考生在应考和复习中遇到的问题,并在6月、7月和8月出版3期《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
考试
问题解答》专刊,集中回答考生在复习备考中遇到的问题。请考生在报名时注意订购。
如果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
考试
委员会办公室发传真,全国
考试
委员会办公室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会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kj@cicpa.org;审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sj@cicpa.org;财务成本管理问题请发送至examcw@cicpa.org;经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jjf@cicpa.org;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sf@cicpa.org 。全国
考试
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
考试
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
考试
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办理对考生个人的解答事项。
七、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 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
考试
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并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
考试
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
考试
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
考试
成绩由全国
考试
委员会认定,由各地方
考试
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通知考生。
(二) 每科
考试
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 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国考办当年
考试
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
考试
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
考试
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
考试
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
考试
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
考试
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 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
考试
中有效。今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0年。
(五) 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地方
考试
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全部
考试
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 在领取全国
考试
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八、报名参加
考试
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
考试
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
考试
应考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
考试
违纪、作弊处罚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
考试
考务工作规则》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
考试
的相关文件,并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应接受相应处罚。
九、报考人员
考试
前期领取准考证时,全国
考试
委员会办公室将向考生发放《应考人员必读》,该《必读》中将收录
考试
期间答题卡(式样)、答题卷(式样)、应考人员基本信息填涂(写)方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
考试
相关办法规则等,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
考试
。
十、其他
(一) 各地方
考试
委员会可根据本简章,制定本地区的报名简章。
(二)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4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
考试
报名简章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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