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随着采用政府部门与体育组织相结合的“结合型管理体制”的国家日趋增多,与其相应的第三种体育经费来源结构——“结合型”结构也日见成熟。采用这种结构的国家,政府对体育组织给予必要拨款,保证其基本开支,其余活动经费由体育组织自行筹集,必要时,政府从政策法令上予以协助。
目前看来,“结合型”经费来源结构的优点较多,主要体现在:政府给予必要拨款,可以确保体育组织的基本工作条件和国家体育计划
的实施。能够引导体育组织强化自身的经济功能,调动其利用体育办体育的积极性。有助于体育组织与社会各界密切联系,增加企业团体的社会责任感,并对体育工作质量实行自发的监督。由于体育部门吸收居民的资金,增多了居民参加体育活动的机会和权力,有利于大众体育的开展。
目前,相比较而言,采取“结合型”的国家为数最多,欧共体的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这种“结合型”的结构,近年来,过去采用“筹款型”和“拨款型”结构的国家,也出现了向“结合型”结构靠拢的趋势。一贯采用“筹款型”的美国,在慕尼黑奥运会总分落后苏联,特别是在蒙特利尔奥运会又落后于民主德国之后,政府颇为不安。总统提出咨询,要求财政给予拨款援助。1978年美国颁布新体育法,决定资助美国奥运会3600万美元作为运动员强化费,突破了政府不对体育拨款的惯例。1978年,美国国会第95届会议通过决议,规定商务部长有权拨款给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以资助美国业余体育运动的发展。一向依靠国家拨款的苏联,自70年代开始自筹部分经费,如全苏第七届运动会期间,通过向全国发行名为“短跑”的体育彩票,获纯利润1亿多卢布,基本保证了奥运会选手的集训费用。罗马尼亚体育经费中政府拨款只占46%,其余开支均由自己多方筹集获得。1991年保加利亚的体育经费中,国家筹算拨款占24.1%,发行体育彩票的收入占37.5%,广告,赞助、有偿服务等收入占38.4%。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在体育运动资金的筹集中,实施1:1:1政策,即政府出资三分之一,地方出资三分之一,企业赞助三分之一。由此可见,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把国家拨款与社会资助结合起来,灵结地采取“结合型”的体育经费的集资方式,是世界多数国家确定体育经费来源结构的发展趋势。
二、借鉴体育产业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和调整我国体育经济政策
我国在体育管理上过去长期以来采取的是“国家管理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去体育事业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1992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把体育列为第三产业的第三层次,提出:“以产业化为方向建立充满活力的第三产业自我发展机制。”目前我国体育产业在实践中还存在产权关系不明,资产管理不顺和主体投入不足,市场发育不全,经济人才不多,管理不善的诸多问题。我国体育产业1997年创造增加值仅占我国GDP的0.57%,与体育产业发达国家该指标5%水平相比较,我国体育的产业化水平十分落后,与我国竞技体育在国际上的地位极不相称。
体育运动,作为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相对物质生产而言,属于社会的福利消费。其发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取决于体育经费的提供条件。世界体育强国绝大多数都是经济发达国家的事实证明了这一论点,一些经济尚不发达的体育强国,增加体育开支,扩大投资比例,也是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
体育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五个渠道: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居民个人投资、公司企业投资、媒体收入。近年来,随着体育运动的不断发展,体育社会化进程不断加快,体育运动的影响越来越大,许多国家除不断增加国家体育投资和地方体育投资之外,还借助于体育的经济功能,广开财源,大力吸收社会资金,使居民个人体育投资、公司企业体育投资和媒体收入在国家体育经费来源结构中比重不断增大。据报道,欧洲发达国家,私人体育投资(居民个人投资、公司企业投资、媒体收入)一般都高于公共体育投资(国家体育投资和地方体育投资),有的甚至数倍于后者,如瑞士的私人投资为公共体育投资的16.7倍,西班牙为6.2倍,英国为5.3倍,意大利、德国和瑞典等也都在3倍以上,瑞士私人体育投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已达到3.27%,英国、西班牙、葡萄牙次之,为1-1.5%之间,德、法、意、芬、比、瑞典诸国均在0.6-1%之间,匈牙利和丹麦较少,分别为0.32%和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