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军体育总会”。台湾“国防部”为增进官兵身心健康,研究发展并协调推进军中体育活动,于1958年成立“国军体育总会”。“国军体育总会”设会长1名,由参谋总长兼任,副会长2名,由副参总谋长(执行官)及主管体育业务的副参总谋长兼任。政策委员6人,有海、陆、空、联勤、海巡各总司令及总政治作战部主任兼任。下设执行委员会,置主任委员1人,由作战参谋次长兼任。总干事1人,由作战参谋次长室主管体育业务的副处长兼任
。该会分设计划组和执行组,各设组长1名,干事3-5人。该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研究“国军”体育的改进;(2)发展“国军”各级单位的体育业务;(3)推行“国军”体育活动与竞赛;(4)办理“国军”对社会及国际间的体育活动[7]。
2.2 社会体育组织机构
台湾社会体育组织机构主要有中国台北奥委会、“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以及其它民间体育社团组织。
中国台北奥委会。1949年,国民党政府迁往台湾后一直沿用“中国奥委会”,1973年被迫改为“中华民国奥林匹克委员会”。1979年10月25日,国际奥委会接受了中国奥委会的提案,在国际奥委会“名古屋”执委会上通过恢复中国大陆在国际奥委会中合法席位的决议。国际奥委会确认以“中国奥委会”的名称承认设在北京的奥林匹克委员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以“中国台北奥委会”的名称承认设在台北的奥林匹克委员会,条件是中国台北奥委会的旗帜和歌曲都必须有别于他到目前为止所使用的旗和歌。台湾方面在经过一年多的抵制之后,最终在世界潮流的压力下不得不接受国际奥委会决议中规定的条件。1981年3月23日,国际奥委会宣布,台湾奥委会同意改为中国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并改变原来使用的旗和徽[1]。
中国台北奥委会以推展全民运动、发扬奥林匹克精神、加强与国际奥委会、祖国大陆,以及其它国外各运动团体联系为宗旨,推展与完成其奥委会职责权限内的各项任务[8]。
“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简称体总)的前身为1924年8月在南京成立的“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1973年更名为“中华民国体育协进会”,1999年12月更名为“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是台湾地区社会体育的领导单位,以推进全民体育、发扬业余运动精神、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加强国际体育联系与活动为宗旨。“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的主要任务是:推展全民体育运动;设置运动训练中心,培养优秀运动选手,提高运动竞技水准,加强国际体育运动竞赛;辅导各会员单位的会务及业务的推展和规划台湾地区运动会,并辅导全民运动联赛等[9]。
台湾其它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台湾民间体育团体依台湾地区“人民团体法”的规定,同台湾“内政部”申请成立。民间体育团体的业务活动除了受主管机关“内政部”的指导与监督外,并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行政院体委会”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目前,台湾地区向“内政部”登记的“全国性”民间体育团体有422个。大体上可分为七类,主要有:(1)综合类,如中国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中华民国大专院校体育总会”和“中华民国高级中等学校体育总会”等。(2)学术类,如“中华民国体育学会”、“中华民国运动医学学会”等。(3)运动类,如“中华民国田径协会”、台北市旅游协会等[7]。
3 海峡两岸体育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比较分析
在管理体制方面,由于组织与社会制度的不同,政府与民间组织系统产生性质、内容、结构各异的行政组织体系与管理体制。按照权力和利益的归属,可分为政府管理型、社会管理型和混合管理型等三种类型[7]。
目前,两岸体育体制均属于混合型管理体制,即由政府和社会体育团体共同管理体育事务;但其混合管理体制各有所侧重。同时,由于两岸体育在特定的历史与社会背景下发展,受其政治、经济、文化及教育环境的影响,两岸在体育改革路径、社会基础、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