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数字化鉴定的原则
为了确保能够将容量密集、基础状况良好、组合科学的馆藏档案进行数字化,必须对馆藏原始档案进行鉴定,在此基础上筛选出可以和应该进行数字化的档案,根据目前已经开展的数字化鉴定的实践,一般而言,在具体进行档案数字化鉴定时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精炼原则 数字化档案从档案的原始状态到能够远程提供查阅的数码状态,期间要经过数字化扫描、数据存储整理和相应检索关
系的建立等一系列工作,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投入和技术支撑,在此情况下,为了使这些工作更具有价值和体现效益,要求提供数字化的档案必须有比较密集的容量,精炼原则即从这一目标出发,要求鉴定人员在进行鉴定时贯彻精炼思想,剔除重复件和无价值的文件,挤掉案卷的水分,特别是对于那些原来臃肿庞杂的案卷,更要舍得下狠心,剔除那些无关紧要和可有可无的文件,使经过鉴定后的档案组合非常精炼,最集中地反映历史活动的真貌。从挤掉案卷的水分来说,剔除某些正本文件的草稿、修改稿等是最为典型的例子。当然如果从深层次的专题研究需要出发,某些利用者会认为一个文本的草稿、修改稿、打印稿和正式颁发稿虽然主体内容相同,但在细节上存在差异,因而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因为它们从不同的侧面记录和反映了某份文件的最后形成过程。我们并不完全否认这样的看法,但是认为在通常的档案利用群体中,像这样很专业的利用者毕竟是少数,如果都按照这样的要求来进行数字化,则数字化档案的数据库容量将因此扩大几倍,其制作和运营成本也相应提高,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利用正本即能满足利用者的需要,因为文件的正本反映了最基本最主要的历史状况。从进行数字化投入产出的策略考虑,我们显然不能为了个别利用者的特别需求而作几倍的投入,何况原始实体档案依然存在,如果确有需要,利用者还可以专门查阅原始实体档案,以解决其特殊的问题。由此可见,精炼原则主要是从减少数字化成本出发,同时也是从绝大多数利用者的利用需求出发,并不包括满足个别利用者的特殊需求,
2.存史原则 提出和要求贯彻精炼原则,其目的是为了使经过数字化的档案消除臃肿,去除水分,构成精炼,而并非为了单纯地达到精炼而将一些有价值的文件也抛弃,为此提出存史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可以理解为剔除文件时应以是否违背存史作衡量,也就是说,当如果剔除某份文件,是在剔除某种重要的历史记录,从而使某一重要历史情况或细节由此消失,那么对这种剔除必须作慎重考虑。我们在数字化鉴定的实践中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在鉴定某一市级机关档案时,有人将区级机关上报的区情甚至基层情况的文件认为是“水分”,主张将其剔除,其理由一是此类文件在相应的区级机关的档案中会有保存,二是区情乃至基层情况不属于市级机关档案应反映的重点。但是按照存史原则,上述文件恰恰十分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了当时特定背景下基层所发生的一段生动的历史,对于利用者直接了解这一历史时期的相关历史是很重要的材料,尽管此类文件在区级机关的档案里很可能也保存着。存史原则要求在进行数字化鉴定时不能一味地为精炼而精炼,还必须谨慎考虑不能将那些记录和反映生动的历史过程和历史真实的文件作为“水分”挤掉,从某种意义上说,存史原则也是对精炼原则的制约,贯彻存史原则能够防止因贯彻精炼原则的过头而把那些确实反映历史真实的文件也精炼掉。
3.利用优先原则 这一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适用于数字化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但其核心思想也适用于数字化鉴定的具体操作。所谓“利用优先”,即将利用者的要求和想法放在首位,用通常的话来说,就是“急利用者所急,想利用者所想”,在进行数字化鉴定时,也必须贯彻这一原则。数字化鉴定,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对原始档案进行一番筛选,利用优先原则要求在进行这种筛选时必须从利用者出发,充分考虑利用者的需要,也就是说,应该设身处地地从利用者角度出发。来进行这种筛选,保留对利用者切实有用的文件,剔除对利用者无用的文件,按照这样的要求,由数字化鉴定进行的筛选,其结果既减少了投入,降低了成本,同时丝毫不会损害利用者的利益,反而因为提供了浓缩的档案而节省了利用者的查阅时间,当然这里所说的利用者利益,是普通的和一般的利益,并不包括个别的特殊的要求。由于档案实现数字化所需要的巨大投入,决定了其考虑能够满足的利用者的需求只能是普遍的和一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