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有网络伦理自身存在难以排解的理论悖论
首先,网络伦理的本意是要营造一种体现诚信、公正、“一致同意”的网络环境和网络秩序。但现有的网络伦理规范却是由技术的掌握者制定,他们是与同样技术水平的网络使用者进行某种约定,这种约定是单向的(很少照顾到技术上的弱者),因而是象征性的。
通过网络提供或传播信息的人或集团极多,他们来自各个不同的民族、国家、地区,具有不同的宗教信仰、政
治态度、价值观念、生活习俗,其中也难免有一些对社会、国家、他人具有敌对、不满情绪的人,因而网络上所传播的信息主题与内容也五花八门、不断变化,从人身攻击、不满言论、黄色信息、无聊信息、以及不受欢迎的商业广告,应有尽有。这些信息的广泛而无节制的传播,很可能会有损某些民族、国家、地区、团体,或者某些人(如少年儿童)的道德信仰、道德理想、道德规范或风俗习惯,而网络管理机构却极难检查、监控。
其次,现有网络技术中崇尚的尊重知识产权、保守秘密、通信自由等原则也陷入矛盾和循环论争中。这些原则在给予知识产权以保护,保证通信自由的同时,又给某些肆意传播失真的不负责任的甚至危害他人及社会安全的信息提供了方便。目前网络管理部门就很难对网络公民上网调阅现实社会中禁止的诸如黄色信息、反动信息等加以确认、控制。至于通过电子函件电子邮件接受诸如此类的信息,就更是难以管理了。当然,互联网络上的每个用户都是有地址和密码的,但黑客们可以组织网络咖啡馆之类,在那儿可以匿名互联,甚至经营互联网络业务的商人们还提供免费联网,利用这种服务可以在一个月内不透露身份地试用这种新媒体,从这种匿名或免费服务上发起攻击、进行非法网络漫游、不适当地获取信息和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就更方便了。
因此必须对网络行为进行必要的监控,但怎样监控,怎样程度地接近秘密才不至破坏秘密,则又是难题。
(二)网络伦理的伦理意味较弱
由于研究起步较晚,人们对网络的理性认识较浅。在更进一步的伦理价值层面上,人们往往会遇到如下困难:首先,网络问题的增长速度之快使得人们几乎没有时间对其加以系统思考解决。因此网络伦理往往在形式上流于琐碎,内容上缺乏价值标准与鲜明的伦理原则。其次,网络伦理研究中一些原先无关道德的问题也以道德问题的面目出现,这相对减弱了其伦理意味。比如在信息标准、网络域名、网址分配等涉及网络应用程度、应用范围的规定中,已经超越传统的伦理标准——“应不应该”,进入到“该怎样”的量化水平。它暗示了要以“科学”替代“伦理”的倾向。也正因此,网络行为主体常会将这种缺乏道德共鸣的伦理规范忽略或置之不理。
(三)当前网络伦理规范在实践操作上困难重重
网络伦理作为对人类特定行为的规范,必然首先要确定是对“什么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与调整。但网络行为“规范的对象”与传统意义下的人不同。网络行为具有独特的“虚拟性”。网络的建构,实际上是将人置于“虚拟社会”、“虚拟共同体”的过程。从哲学上讲,“虚拟”的实在与现实的实在是什么关系尚有待于人们的进一步认识。从社会学上讲,虚拟社会具有的运行机制与我们今天社会运行机制之间有什么差异也不明确。无疑,网络的发展是对传统道德规范和法律的一次重大的挑战。
(四)现行网络伦理流于说教
一方面,建立在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由于不适应网络运行的新环境而形同虚设。面对新的网络领域,又一时没有形成新的道德规范,从而大量的网上行为处于既不受旧规范的约束,又无新法可依的真空状态。另一方面,在网络世界,在新的道德规范建设中,会不断受到传统道德规范的抗拒,这种不同规范体系的并存和冲突,必然造成网上行为的两重性。例如,现实生活中要求人们遵守纪律、承担责任,而在Internet中,更强调言论自由和不受控制,不要对任何事情负责。这就造成现行网络伦理流于说教,不具备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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