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条关于信息立法的新闻引人注目。一则为:从2003年开始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近日完成,并已递交国务院信息办,即将进 入实质立法阶段。据介绍,建议稿将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列入保护范围,并对公共场所能不能随意安装摄像头、偷拍偷录行为怎么界定等作了规范 ;(《 中国青年报》1月20日)另一则是:《政府
一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和说明稿也于日前起草完成,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信息办已将草案上报国务院。草案规定了除涉及国家机密及企业和个人不便公开的数据外,原则上所有政府信息都必须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开,同时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新京报》1月19日) 两项立法,针对同一种资源,却作了几乎相反的规则要求,笔者以为其意义不仅仅在于进一步健全了国家法律体系,更体现出社会主义法治嫁接和谐社会的立法导向。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所谓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尊重公民权利、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是各种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它以有序、安全和稳定为外在形态。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与社会主体需求的无限性之间固有的矛盾,决定了和谐社会须源于制度的理性构建,借助理性的调整机制将其朝着和谐的方向推进。因此,创设利益均衡制度尤其是权利资源分配机制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在信息时代,信息作为一种最有价值的权利资源,其有序流动对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意义。正是基于信息资源的这种战略性地位,各种主体都会采取不同手段极力争夺信息权利优势,并可能导致权利失衡和秩序紊乱。由此,信息权利资源如何公平分配、如何有序流通就成为构建信息和谐社会的一个关键。法律作为一种有效的权利资源分配方式,其先天具有的规范性、普适性和强制性可以有效化解因为信息资源分配不公产生的种种纠纷,从而实现信息资源流通与共享的有序、和谐、公平,为信息社会下的和谐创造必要条件。 但是,面对浩瀚的信息资源和复杂的信息生产、掌握、提供主体,法律很难采用一种规则就能达到善治目的。从整体上,信息可分为政府信息和个人信息两大类。政府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资源,应属于公共所有,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当更加强调公开,使其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为更多的人所利用;而对于个人信息,在本质上是公民的私人权利资源,立法应该给予更多的保护和尊重。立法采取这两种不同的信息处理规则,正蕴涵着回应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 一方面,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其重要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