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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立法:回应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

√湘教在线   来源:  时间:[2006-12-14 23:49:18] 进入论坛
在于它突出了公民的信息自由权,凸显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一般认为,个人信息自由权包括信息保密权、信息支配权、信息知情权、信息更正权、信息维护权等内容。在利益多元化的背景下,这些权利内容随时可能发生冲突,导致权利运行紊乱。立法的目的,就是要平息冲突、避免纠纷、顺畅权利运行。它不仅能使个人独立的、不受干扰的生活权利免受骚扰,实现和谐社会所暗含的权利秩序的诉求;而且有利于保护网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安全,促使网上交易有序化,推动我国的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健康发展。正是基于个人信息权的重要地位和价值,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   另一方面,政府信息的公开,其重要的价值在于它尊重了公众的知情权,增强了现代行政的透明度,实现公共信息共享,使得公众可以根据公共政策的调整信息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安排,从而使社会更加和谐、有序、安定、繁荣。   长期以来,我国的政府信息一直处于封闭、半封闭状态,造成信息资源的极大浪费,产生资源配置失调、经济成本增加、腐败和欺诈滋生等社会问题,这些都是与构建和谐社会背道而驰的。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法,不仅能够增加行政权力行使中的透明度,有效遏制各类腐败现象;而且可以改变不同部门之间信息传递不畅的现象,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进而提高行政效率。政府信息在这种依法而治的模式下公开,公民的权利得以张扬、信息资源得以充分利用、行政效率得以提高,最终会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社会和谐发展,增加公共福祉。   总之,社会的公共选择是实现利益均衡与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立法作为公共选择的最佳方式,既要倡导政府信息的充分公开,又要确保个人信息的不受侵犯,处理好这二者关系,正是回应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权利安全、利益秩序、合作自由等价值诉求。当然,对于涉及公民私权如此重要的信息立法,无论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我们还期待着能充分吸纳民意,将草案文本公布于众,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如此才能确保良好立法意图的最终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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