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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全力保障中职学生实习权益 上岗前签协议

√湘教在线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时间:[2008-8-2 22:39:54] 进入论坛

    青岛全力保障中职学生实习权益

    上岗前须签三方协议 报酬不低于职工最低工资

    本报讯(记者 孙军)实习协议需要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学校不准扣留……日前,青岛市教育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对职校学生的实习时间、期限、强度、报酬、安全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

法要求,职校学生实习之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及家长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实习单位,应当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应当及时和实习单位及家长联系,使家长能够充分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

    青岛市要求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劳动,不得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场所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劳动;除了烹饪专业学生外,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到洗浴中心和夜总会、歌厅等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实习期间学生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实习一般应当安排学生在校期间最后1年进行,总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青岛市规定,中职学生实习期间可以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计发实习报酬,报酬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学校、实习单位不得扣留或延期发放。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另外,青岛要求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同时,学校和实习企业必须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

    《中国教育报》2008年8月2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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