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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内容全面解读

√湘教在线     来源:[2006-11-7 0:50:57] 进入论坛
综观2006年大纲,可以说变动的幅度非常大,从近年来出台的司法考试大纲来看,也是考试内容变化最大的一年,大纲增加了53个知识点,删除了20个知识点,同时对很多知识点的具体表述进行了修改。如此大幅度修改,主要是因为司法部对2005年8月1日以来的立法、司法变动以及社会热点作出了
点作出了积极的回应。立法方面,比如《公司法》、《证券法》的大规模修改;司法方面,比如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社会热点问题,比如近年来全国人大地位的加强,两会对和谐社会与节约型社会的强调等等。

  所有这些影响司法考试的外在环境的变化加上学术界研究的完善,就导致了2006年大纲在结构上和具体内容上的一系列变化,最突出的就是新大纲整合相关内容,推出了“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这样一样全新的部门,使得原先“法律职业道德”部分的内容大为丰富。

  多年来,司法考试命题人对大纲新增知识点青眼有加,每年的相关考核内容大概有四五十分,几乎占到总分值的十分之一。所以,我们一再强调广大考生对大纲新增内容和变动内容的复习。为了方便大家掌握最新大纲的新增内容,我们对2006年大纲所涉及各个科目的变动情况做一总括性的说明。

  06新旧大纲对照之理论法、商经法

  理论法学:

  理论法学包含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学、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四个部分。法理学方面,大纲新增了4个知识点,分别是法律责任的竞合、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审判活动中的应用、法与和谐社会、法与节约型社会,同时删除了4个考点,与当代中国的司法体制相关的部分转移到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中去。法制史方面,变化集中在中国法制史上面,增加了3个考点,分别是唐宋至元明时期的律例关系、死刑复奏和提刑按察使司制度,同时对周秦时代的大司寇和唐宋以后的御史台与督察院进行了改动。宪法方面的变动相对大一些,增加了6个考点:宪法发展的趋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以及宪法制定方面的制宪主体、制宪机关、制宪权,同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程序、中央军委的领导体制以及基层政权与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关系进行了改动,此外还删除了第五章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的大部分内容,相关知识点转移至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中去。

  旧大纲中的法律职业道德,因为今年整合了很多新的内容,各方面都有很大调整。该部分的标题由05年的“法律职业道德”改为06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相应的内容增加了很多。第一章标题由“法律职业道德概述”改为“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增加了三节:第一节“司法与司法制度的概念”、第二节“司法的功能和原则”、第三节“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增加了第二章“审判制度”、第三章“检察制度”、第四章“律师制度”、第五章“公证制度”、第九章“公证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等五章全新的内容。同时,旧大纲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都根据新的框架进行了调整,尤其是旧大纲第四章“律师职业道德”改为新大纲的第八章“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旧大纲第二节到第十一节林林总总的内容整合为新大纲的第二节“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和第三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形式上变动极大,具体内容则无大的变动。真个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这一体系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及这些领域职业者的职业道德。由于法律职业道德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比例很小(10-12分),预计今年的考试重点在对新增知识点的考查和传统重点知识点的考查。

  理论法学方面的变动主要是我国政治、司法层面的变化推动,比如人大地位的逐步提升,比如司法改革方向的日趋明朗,就连中国法制史的内容也是主要围绕着现实的司法改革进行调整。该部分内容的最大变化就是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这一新部门的出现,今年会考察很多新的知识点,考生务必重视。复习过程中,要联系社会热点如法理学的法与和谐社会,法与节约型社会等知识点,去思考社会问题,为论述题准备素材。

  商经法:

  商经部分包含公司法、证券法等众多法律部门,因为多个法律的修改而成为今年大纲中变化最大的部分。最最突出的当然是公司法。

  公司法的修改不仅使大纲同一名目下的内容变得极为不同,就连大纲本身也根据情况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第一节“公司法概述”的内容大大扩充,增加了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概念、公司法的概念和属性以及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10多个考点。旧大纲第二节“公司的一般制度”扩展为新大纲的第二节“公司的设立”、第三节“公司的股东”、第四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第六节“公司债券”、第七节“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第八节“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九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相应的考点也大幅增加,涉及到大的知识点有数十个。此外,各节当中都有很多知识点进行了改动。可以说,整个公司法部分的大纲都修改了。考生必须认真研读整个公司法部分的大纲,对照法条和教材,掌握公司法的核心内容。

  商法部分,除公司法外,企业破产法和票据法也作出了修改。破产法方面,增加了2个考点:破产清算组织(清算组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和几种特殊请求权的性质与处理。票据法方面,改动了4个考点:汇票转让的概念、汇票背书转让的方式与后果、汇票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以及汇票质押的方式与后果。

  经济法部分,变化体现在证券法和劳动法上。证券法部分的变化主要是因为《证券法》的修改,但因为修改的条文主要是程序性的规范,司法考试考察的可能性很小,所以大纲变化的幅度并不大,主要是增加了3个考点: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代销发行失败和股票上市的条件,同时删去了债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的“例外情况”。劳动法方面,增加了2个考点:劳动合同的内容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一种:和解。

  因为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通过,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最新规定将成为今年司法考试的绝对重点。考生要关注新公司法的司法适用问题,将会出现用最新的公司法理论解决卷四的案例分析题。在备考过程中,要注意对公司法和证券法历年真题的辨析,很多真题的答案都要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律重新作出,千万不要轻信往年的真题答案。

  三国法:

  三国法包含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部分。国际法部分,今年新增1个考点:非政府国际组织,改动了1个考点: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国际私法部分没有增加新的内容,反而删除了4个知识点:自然人国籍的概念、自然人住所的概念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以及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前三个知识点原本就不会考,倒是第第四个考点的删除算是减轻了考生万分之一的负担。

  三国法方面的大变化体现在国际经济法上,增加了2个考点: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WTO的两反一保制度,还有一些地方做了改动。

  第五章第二节的标题由“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变为“贸易救济措施”。内容方面,“保障措施”部分,原来的“采取保障措施的基本条件”和“调查的发起”变成了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反倾销、反补贴的司法审查”和贸易救济措施争议的多边解决“两个主要考点合并变更为”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司法审查与多边审查“。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部分,旧大纲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机制“、第五节”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合并到现在的第一节中来,并删除了旧大纲第一节中的”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责“和第二节中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旧大纲第三节”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律制度“和第四节”争端解决机制“合并为现在的第二节,内容上也进行了大幅调整,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将原来的”最惠国待遇制度、国民待遇制度、关税制度、非关税制度“整合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除包含原有的”最惠国待遇制度“和”国民待遇制度“外,特别将”关税制度“和”非关税制度“改为”约束关税制度“和”数量限制的禁止与例外“。另外一个是将”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考点”争端解决机构的机构设置及职责“细化为两个考点”通过争端解决报告的方式“和”专家组、上诉机构的职能“。

  刑法:

  刑法大纲的变化很小,主要有两点:一是旧大纲第三章“犯罪构成”第四节“犯罪主体”部分关于单位犯罪的内容单列出来,扩充为独立的一章,即第七章“单位犯罪”。再一个是第五章,标题由“故意犯罪形态”改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相应的第一节的标题也由“故意犯罪形态概述”改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概述”,原来的考点“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改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概念”,其他具体内容未变。

  刑诉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部分的变化较大,增加了不少新的考点。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增加一节: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其他部分增加了5个考点:西方国家证明标准比较、超期羁押、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前提和公开审判原则的基本要求以及辩论原则(含义 意义 适用)。还有不少地方进行了调整:第九章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被细化为“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审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两个考点。第十章第一节“期间”部分的内容进行了整合,设计了“期间的概念”、“法定期间的概念及立法对各种法定期间的规定”两大的考点。第二十章第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部分“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改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刑诉大纲的变化主要是回应社会的热点问题和学术研究的变化,比如超期羁押的问题,比如附带民事诉讼成立前提的问题,还有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这些方面都是近年来学术界和实务部门关注的热点问题,考生要务必注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变化幅度相当大,既有章节调整,又有具体内容的增删。相比旧大纲,新大纲设计了两个新的章目。其中一章是第十二章:对行政的监督和权利救济概述。第一节“对行政的监督与权利救济的概念和种类”属于全新的内容。主要内容是对行政的监督概念和种类、权利救济的概念和种类。另外将旧大纲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国家公务员”的第六节“行政监察”转移至此,作为第二节。另外一章是第七章:行政强制。该章系融合旧大纲第四章第四节的一个考点“行政强制措施”与旧大纲第六章“行政强制执行”而来,设立了两节分别讲述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内容上进行了调整。

  此外,第六章“行政处罚”部分增加了第五节“治安管理处罚”,内容是治安管理处罚概述、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

  在零散的考点上,增加了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征用两个考点,删除了行政调查制度。第一章“行政法概述”部分改动了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法律渊源的概念两个考点。第二章的标题由“行政组织与国家公务员”改为“行政组织与公务员”,相应地第五节的标题也由“国家公务员”改为“公务员”,具体考点上也将“国家公务员”改为“公务员”。第四章第四节的标题由“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改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若干类型“,表述上更加准确。

  行政法大纲变化的原因主要是立法推动。近年来,《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继出台,“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等法律也在酝酿之中,整个行政法的体系正在走向清晰,学术界也加强了对行政法的体系构建,相应的大纲的体系也更为科学。对行政法部分,要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变动情况,重点把握大纲的变动内容。因为行政法内容庞杂,对行政法的复习,要形成知识体系,从整体上把握,同时注意细节的复习。如05年对行政许可法的细微考查。

  民法:

  民法大纲的调整主要集中在物权法上。虽然物权法的出台暂时遭遇挫折,但是物权法的出台指日可待,物权法草案的设计也对学术界的物权法研究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新大纲据此情况,将第十一章“用益物权”第三节“地上权”的内容删除,换上了更为中国化的相应内容,分为两节:第三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内容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的主要内容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此外,第八章“物权概述”部分增加了一节:第四节“物权的保护”,主要内容是物权保护的概念、物权的保护方法(确认产权 返还原物恢复原状 排除妨碍 损害赔偿)。分散的考点,主要是增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删除了“地役权的取得”。

  民法的其他部分,只是婚姻法增加了1个考点“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

  民法大纲的调整主要还是回应立法的趋势。考生要特别关注物权法。因为物权法部分去年只考了5分,这跟物权法的地位极不相称,主要是出题人预计今年物权法会出台,特意为今年的物权法题目留下空间。现在虽然物权法没有出台,但是大纲已进行了调整,物权法部分今年肯定要加大考核力度。考生要特别关注物权法部分的基础理论和我国法律对此的零星规定,比如《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

  民诉大纲的变化不是很大,增加了3个考点:合议的概念、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支付令的概念、内容和效力。第七章第三节的标题由“民事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改为“民事证据的分类”,内容没有变化。第二十八章“仲裁程序”第七节“简易程序”中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其中一项由“争议标的不大”改为“争议标的金额在规定数额以下”。另外,

  删除了“法院调解的原则”中的“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值得考生注意的是,最新大纲一如继往地安排了13种法律文书的写作,具体名目与去年相同。其中,刑诉法部分有10种,分别是: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辩护词、代理词、公诉词、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判决书、上诉状、抗诉书。民诉部分有3种:调解书、起诉状、判决书。行政诉讼法部分仍然不涉及对法律文书的考核。考生在复习过程中,要早早熟悉各种法律文书的基本格式,以备考核。

  以上是我们对2006年大纲变化情况的一个综述,希望对考生针对性的复习有所帮助。考生在使用大纲时,要特别关注大纲新增的和改动的内容,这些是出题的重点,之所以改动这些内容就是为了出题,否则又何必多此一举?此中真义,考生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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