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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教育
三少年轮奸幼女,情节轻微?
√湘教在线
来源: 时间:[2006-9-8 0: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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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是一次?两次?还是三次?什么样情节才叫轻微?什么样的后果叫严重后果?既然已经上升到了“司法解释”,说明本身类似的案件就存在一定的争议性。
5月28日,甘肃永登县大同乡青寺村9岁的艳艳却惨遭邻村3名初中少年的蹂躏:对其实施强奸,伤害过程长达5个小时,对女孩子生理
和心理上造成了严重的摧残。然而,当地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证实3名少年实行了强奸行为,并将案卷直接移交检察院。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当地检察院回函说:3名少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
实施了强奸而不批捕,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据报道,检察院裁定的依据就是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从这个解释来看,我们不能发现这个判定结果是偏袒3名不满16岁的初中生的,也如该“司法解释”甫一出台时,有关部门针对社会的质疑声解释称:出发点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但是,对于此解释,我们还是要问,什么叫“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是一次?两次?还是三次?什么样情节才叫轻微?什么样的后果叫严重后果?既然已经上升到了“司法解释”,说明本身类似的案件就存在一定的争议性,而“司法解释”如果再出现“模糊概念”或者弹性较强的说法,有关部门到底该怎么执行?
既然存在这么多的模棱两可的“概念”,那就涉及到对案件的认定。在该案件中,3个少年不仅出现了严重的暴力行为,还出现了强奸,甚至可能轮奸,这些从情节上来看都是非常恶劣的。“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是指这3名少年组成的一个集体,还是指每一个个体?两个受害人还不到10岁,难道强奸或轮奸也不会对她们的生理、心理造成严重伤害?我们更不能忽略的另一方面是,当地公安机关已认定存在强奸事实,而检察机关却对3名少年的行为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最高法的“模糊解释”,势必会给有关执行部门留有执法“骑墙”的余地。
既然有了回旋的余地,案件就可能出现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说了算,甚至就是当时的办案人员说了算的现象。如此一来,办案人员个人素质的差异以及其对“模糊概念”轻重拿捏,就能决定一件案子的走向。对于类似案件的执行,我们期待法律的执行能有根“准绳”。
编后语:
从前看过一则故事:张良经过一棵树下,一个小孩在树上向他撒尿,张良掏出糖果奖励了小孩;另一天,项羽从那棵树下经过,小孩又向他撒尿,结果,项羽一拳把他打死。你说,是谁害死了这个小孩?我们今天的教育指导思想和教育方式,貌似循循善诱,实则婆婆妈妈,我们一再容忍孩子犯低级错误,一些并不天真的学生,世故而“装嫩”,故意犯低级错误,偏“以恶小而为之”。“我没十四岁我怕谁?”当一名初中学生“剑指”着他的班主任“你有种就开除我”的时候,中国教育真是斯文扫地!
人类最悲哀的不是无知的人犯低级错误,而是聪明的人故意犯低级错误。当一个十三岁的学生强奸了他的老师并且法院判他无罪的时候,我们难道会以为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们是在发放“准监狱通行证”!虽然文明社会不兴株连,可是总得追究监护人的责任。我们的教育思想和法规,为什么还保留着士大夫的“清谈”?
一些法规的可行性实在值得怀疑,它们并不是为了惩恶扬善,它们是在放纵邪恶,苛刻善良.不过我们还相信法律的天平不会向任何一边倾斜,相信法律会保护这个不幸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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