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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补充规定

√湘教在线   来源:  时间:[2006-11-30 14:11:00] 进入论坛
   为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和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事业单位预决算管理制度》等六个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高校特点,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高等学
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原则上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规模较小的学校,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高等学校应成立财经领导小组,组织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

    第三条  高等学校必须单独设立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立同级财务机构。

    第四条  高等学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机构的,应经学校财务处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学校财务处的统一领导,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定期向学校财务处报送财会报表,并接受财务处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高等学校开设银行帐号须由校级财务机构申报,并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到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确因特殊需增设帐户的,必须征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高等学校校内设置的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调换。校内各级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先经上一级财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校一级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二、收入管理

    第七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生产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教育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经常性和专项性教育经费拨款。

    科研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专项和非专项科研经费拨款,包括: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等。

    其他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财政和有关部门取得的,除上述拨款以外的各类专项与非专项拨款,包括教育费附加拨款、公费医疗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就按项目和国家财政预算级次分类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教学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其他教育事业收入及财政专户返还的上述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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