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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规定

√湘教在线   来源:  时间:[2006-11-30 14:20:27] 进入论坛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量力而行安排基本建设,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顺利发展,稳步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根据《教育法》、《会计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县教育经费和基本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学校预算管理

    各学校年初
必须根据县财政局、教育局下达的综合预算指标,结合本校实际,积极组织收入,本着“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保稳定”原则,细化项目,分类核算,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学校预算需经校务会议讨论审订后执行。严格按预算项目和收入进度合理安排支出,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严禁挪用、乱支,当年除特殊情况外,严禁透支,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二、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的全部预算外收入均属于财政性教育经费,必须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1、学校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的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学校的各项收入(如房屋场地租金、培训费、招生收费、上交款等)一律交本校财务部门入帐,不得隐瞒或截留,不得设置小金库或帐外帐。学校的三产、工会、食堂、幼儿园等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监督。

    2、学校的教职工在经济往来中所取得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一律上交本校财务部门,不得隐瞒、截留,严禁私分或个人挪用。

    3、未经县教育局批准,学校经费不得外借,不得对外投资或购买有价证券。根据《担保法》规定,学校不得为附属单位和其它单位进行经济担保。不得为个人和外单位车辆挂户。

    4、学校预算外收入必须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全部及时解缴财政专户,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或私人保管。

    三、加强收费管理

    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收费行为,预防和制止乱收费。

    1、校长是学校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财会人员是具体责任人,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申报制和收费公示制。向学生收费必须以学校名义发放告家长书,明确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

    2、所有收费必须由学校财会室办理手续,开具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合法票据,其它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向学生收费。

    3、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减负”规定,未经县教育局批准,任何学校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各种复习资料和其它商品,不得为其它部门向学生代收费。

    四、健全学校经费审批制度

    各校要建立经费审批制度,明确经费审批职责和权限,严格审批手续。校长、分管校长、总务主任和会计要各负其责,严格把关,重大经济往来或经费支出,必须经集体研究确定。各学校经费审批制度须报教育局备案。

    五、加强对各项专款使用的管理

    要加强对专款的使用和管理,县教育局下拨的和部门预算所确定的各项专款,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项目使用,确保专款专用,计财、审计部门将跟踪监督各项专款的使用情况,充分发挥各项专款的使用效益。

    六、建立财务票据管理责任制

    各校要加强各类票据领用、保管、收受管理,建立票据管理责任制。按规定开具有关票据;对外来票据要严格审查,涉及支付的劳务费等必须取得收款单位的合法票据;达到银行转帐方式支付起点的支出,必须用银行转帐方式支付;涉及购置物品的票据,必须内容齐全,并附有验收入库手续;涉及基建维修方面的票据必须附有决算审核单。要妥善保管各类票据,防止遗失,更不得擅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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