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根据各期与某项租赁有关的未收回租赁净现金投资所带来的稳定收益的情况来确认租赁收益。由于这种方法确认租赁收益的计算依据是企业与某项租赁业务有关的现金净流出额(即净现金投资额),因而它主要适用于预期从租赁业务中获得所得税减免等优惠,从而减少现金流出的企业。而我国目前的税法等对租赁的税收优惠并不突出,企业对于现金流量的估计比较困难。该此,新准则在与IASC接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采用了“净投
采用了“净投资法”。
(四)体现了稳健性原则。稳健性原则作为国际通行的会计惯例,目前已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运用,新准则体现这一一原则,如《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末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末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有证据表明末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
二、对《租赁准则》的几点意见
(一)新准则对经营性租赁、融资性租赁的划分标准不明确,实务操作中自我调控的空间较大,如新准则第7条融资租赁的判定标准之一:“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租赁开始日最低稠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佰……”何谓“大部分乃60%、70%,还是80%?何谓”几乎相当“这给实务操作带来了困难,笔者建议对这一关键性的判定标准应提出明确的数量界限,不应含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