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重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时,以现金清偿债务的,支付的现金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结转。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也就是说债务重组所得应列入“资本公积”科目。
例: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支
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支付的现金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
贷: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人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这样,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所得在会计上计人资本公积,与税法相比产生了差异。对此项债务重组所得如何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