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海外成功上市的条件之一是通过向公众报告经营业绩、陈述发展蓝图、预测投资回报而吸引投资者。但由于我国会计制度在某些新兴业务领域方面相对滞后,或某些事项的规范与上市目的地国家会计准则不一致,致使企业在上市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需要予以协调的问题。本文拟从上市审计实践的角度,针对产品销售收入确认等问题进行一些探讨,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我国行业会计制度关于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企业
售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商品已发出、劳务已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对于长期工程合同,一般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或者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收入。我国目前的这种产品销售收入确认原则,使得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时遇到两个基本问题:
1、我国行业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或上市目的地会计准则不同而产生大量的调账和执业判断上的歧义。我国行业会计制度对于销售收入的确认标准,强调货款已经收到,或者货款虽没有收到,但只要存在销售合同,或者销售方已经办理了收款手续,亦可确认销售收入。但没有考虑各种销售的具体性质,例如是否是有条件的销售,或者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