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而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计算机软件行业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准。这样,审计师在为海外上市的国内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时候就容易产生销售收入确认问题。由于现存国内会计准则不能对计算机软件公司的销售收入的确认提出较具体的判断标准,因而在上市公司、报表使用者、审计师和市场监管部门之间易产生理解或职业判断上的分歧,从而影响上市公司按时间表完成上市进程。
早在1997年10月,美国会计师协会(AICPA)就颁布了SOP97-
SOP97-2“软件收入确认”。其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销售模式不断涌现,很多公司利用不同手段,玩弄数字游戏,以达其目的。有鉴于此,美国SEC主席发表了一篇题为“Number Game”(数字游戏)的意义深远的讲话。于是,在1999年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又针对收入确认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发布了SAB第101号,进一步对收入确认中的已实现或可实现以及已赢得的定义进行了细化,该准则中规定企业只有在以下四个条件均得到满足时,才能确认收入:①有关交易事项特定条件的最终理解已有了具有说服力的证据;②产品已经发出或服务已经提供;③交易金额已经固定或可确定;④交易价款的回收已得到合理的保证。
虽然SAB101不是专门针对计算机软件行业的,但它对收入确认标准的细化,为计算机软件行业的销售收入的确认提供了现实较具体的判断依据。依据我们的执业经验以及对计算机软件行业的了解,为适应我国计算机软件企业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同时也为我国加入WTO做必要的准备,我们认为,我国计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