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对上述原则规定的具体化,再到16项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报表项目及表外事项附注披露要求的细化和深化;第二,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各项具体会计准则,而这些具体会计准则都具有针对性,一定意义上是相互独立的,因此,大致可以说,财务会计法规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要求,在系统性方面是不够的。
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提出明确要
露提出明确要求的是于1997年12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年报准则》以“会计报表附注指引”的方式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作了比较细致、明确的规定。《年报准则》规定,会计报表附注应对比较式会计报表两个期间的数据均作出说明。会计报表附注应当包括所有在会计报表内未提供的、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会计报表且可以公开的重要信息。《年报准则》自1997年发布以后,分别于1999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进行了四次修订。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的修订稿将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要求,从《年报准则》中独立出来,于2001年12月30日,单独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