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规定》”),并一直施行至今。因此,《财务报告规定》成了证监会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方面,现时有效的唯一制度。从上述证监会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中,我们可以得出两条结论:第一,证监会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在逐步提高;第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逐渐从不稳定,走向了相对稳定。
二、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和改革所及若干问题的探讨
(一)会
> (一)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的统一和完整
1.统一。现行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制定者,按照级次可以分为三级,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两个部委(财政部和证监会)。从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不太可能对此发布一部单独的法律、法规。因此,我们所说的统一,实际上是讨论财政部和证监会,各自所制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需要进行协调和统一。协调和统一的内容可以说非常广泛。例如,财政部与证监会,在对某些会计报表附注所及的会计概念的界定上存在差异(关联方范围的认定就是很明显的例子)。再如,财政部在不断地颁布新的企业具体会计准则,每一项具体会计准则,均多多少少涉及会计报表附注的信息披露,这些准则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要求有些与证监会发布的《财务报告规定》一致,有些是不一致的。具体会计准则在变化,而《财务报告规定》没有作出相应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