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规定》将公司历史沿革、所处行业、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报告期内因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等引起公司重大资产或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等信息作为“公司基本情况”必须披露的内容。我们认为,这些内容中,有些不属于会计信息范畴,有些在公司的财务报告中已有所体现。因此,在描述这些信息时,应尽量简单,有些甚至可以省略。报告期内因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等引起公司重大资产或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则属于重大
,则属于重大事项,应当将其作为“特别提示事项”予以披露。同时,我们建议,将公司的终极股东等信息,作为“公司基本情况”披露的内容。
2.新增“特别提示事项”。我们建议,将报告期内发生的引起公司重大资产或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等在内的,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事项的详细情况,作为“特别提示事项”披露的内容,如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等业务;公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方面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及其对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及其改进措施;公司比较财务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详细原因及其影响;公司对自身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特别是ST公司);公司对重大关联交易公允性的评价;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组成及其影响等信息。
3.简化“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办法”。现行《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