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轨的进程中,对于不完善的现实情况应采用积极改革措施,不应采用回避的态度。因此,尽快完善我国公允价值形成机制,使公允价值能有效确定,并被社会认可是会计界的责任,也是我们全社会的责任。
3.我国应如何应用权益结合法?
尽管目前权益结合法的存在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应该设计一种更为适合我国目前国情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对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予以限制,不能使合并会计方法的选
会计方法的选择出现无序局面。鉴于此,在制定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应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适用条件进行严格的规定,保持它们之间的互斥关系。即一旦企业符合权益结合法的规定条件,就只能用权益结合法,不能用购买法;反之,就只能用购买法。IAS22和APB16都规定这两种方法要保持互斥关系。这样可以避免产生类似“格雷姆法则”、“劣币驱逐良币"经济后果,使较不适合的会计方法驱逐较适合的会计方法。
(2)要使应用条件具有可操作性。我国在制定企业合并准则时,可以更多地参照APB16的有关规定,确定一些具体的数量标准限制条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主观判断,以提高可操作性。
(3)使用权益结合法必须要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避免人为操作利润,扰乱资本市场。
(4)合理确定权益结合法的应用范围。目前,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