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的审计工作。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应交负责其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方能对外披露,这样做,可缩短会计师对年报的审计时间、改善会计师事务所一年中工作量严重失衡的状况。
2.适当简化中期报告形式。证监会在1998年对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再次进行修订时,将简化报表的选择取消了,规定公司应编制、披露、报送完整的中期会计报表。变化的原因可能是监管部门认为简化报表不利于投资者的分析和投
者的分析和投资决策。但据了解,多数国家采用的是简化报表。笔者认为,我国中期报告形式也应适当简化,以缩短编制时间,保证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的及时性。中期财务报告的重点应放在对中期收益数据的揭示上,重大事件可采用临时公告的形式。
3.重视分部、分类明细信息的提供。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为多元化经营,而各个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的风险和报酬存在很大差别,分类明细信息在某种程度上比综合信息具有更准确的盈利预测能力,财务报表使用者迫切需要分部信息以评判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为了克服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报在分部信息披露中的薄弱环节,应注重向投资者提供分类明确的信息。
4.中报应提供合并会计报表。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在上年度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