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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债务重组准则评析

√湘教在线   来源:  时间:[2006-12-17 2:11:48] 进入论坛
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既不代表交换产出价值(exchangeoutput value),也不代表交换投入价值(exchangeinput value)。因此,以其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入账价值极为不妥。

当然,准则的制定必然有一定的根据。首先,是会计对称性(accounting symmetry)问题,即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同债务人应用同样原则,债务人不确认转让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债权人也就不能以公允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入账价
股权的入账价值。其次,新老准则在其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中,都强调债务重组是债权人按照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法院裁定同意修改债务条件(作出让步)的事项,即债权人在重组业务中起主导地位,因此,按照财务会计理论中经济后果说(e c o n o m i cconsequences),如果要求债权人以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而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立即确认为损失,很可能因其降低重组期间会计利润,而伤害债权人管理当局经济利润,如减少预计红利或违反债务契约,而遭到其强烈不满,并最终导致债务重组协议无法达成。




由此可见,公允价值计量仍是我国会计改革的方向和最终目标。

三、重组损益的确认、计量与报告之评析

在美国制定债务重组准则时关于重组损益的确认与计量大体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情况下确认转让财产的公允价值将付出昂贵的代价,容易受会计师主观判断的影响,另外,在损益表上确认同一项重组债务的财产转让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的意义不大。因此,他们主张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受让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差额全部确认为重组损益。另一种观点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转让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对于评价和传递关于企业的有用信息是至关重要的。例如,在债务重组中转让的某些资产(如房地产),其公允价值往往高于账面价值;而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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