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资产(如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往往低于其账面价值,所以,只有采用公允价值,才能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将企业持有某些资产的升值或贬值的有用信息充分地反映出来,间接向市场传递关于公司资产质量的有用信息。因此,他们主张,将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确认为财产转让损益,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美国FASB接受了后一种观点。要求债务人与债权人用转让(受让)非现金
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重组过程中的利得或损失。
关于重组损益的报告问题,有三种观点:一是将其包含在当期损益表中;二是作为递延项目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三是作为缴入资本列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美国FASB在制定准则时,考虑到重组过程中的财产转让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对信息使用者有信息含量,因此,赞成第一种观点,即在损益表中分别列示财产转让收益和债务重组损益。同时,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要求债务人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信息:(1)累计债务重组收益及相关所得税金额;(2)本期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累计财产转让损益;(3)每股累计税后债务重组收益。我国在制定债务重组准则(原准则)时,全面借鉴了美国作法,即要求债务人、债权人用转让(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重组过程中的利得或损失,并将此利得或损失包括在当期损益计算中。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准则制定者在准则制定过程中,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初衷。
然而,在实施中我们确实遇到了不少困难。同美国相比,中国的经济环境在很多方面有不同。
首先,两国所有制形式不同,美国基本上是以私有制经济为主体,大多数重组企业间,均为真正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彼此之间产权极为明晰。因此,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