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在2004年末,仍按其当年执行的会计制度结账并编制会计报表。由于财政部尚未发布制度转换的相关具体规定,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予以阐述,若与日后发布的“规定”有异,则应以“规定”为准(在本文的具体编辑加工时,财政部尚未发布有关制度转换的具体规定——编者注)。
1、会计制度转换的原则
由于会计制度转换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因此,对需要变更(调账)的会计事项,应明确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
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还是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如原来未计提减值(跌价)准备的某类资产,按新制度应该计提时,则应采用追溯调整法。企业现在持有的投资及其已确认的收益,在新年度执行新会计制度时,不予追溯调整,以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新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原制度的规定清查损失和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减值等的规定预计损失,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设置“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和“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明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