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以上的界定,难以适应目前经济金融环境的发展,如没有涵盖金融衍生工具的关联交易,没有涵盖关联企业间转移债权、承
转移债权、承担债务或费用的交易行为。特别地,金融关联交易作为市场经济运作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经济行为,近几年呈迅猛扩张之势,对商务投资活动的渗透力和影响力越来越大,在企业的实际运作中也较为流行。安然公司发明的一系列金融工具复杂到令专业人士都未必尽然了解,加之有意识地隐藏了大量的重要信息及构造各种形式重于实质、高度复杂的关联交易,多年以来它的财务报告在华尔街无人真正理解,打会计准则的擦边球,从而误导投资者。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法规完善协调的现实性
目前,由于监管视角和重点的不同,各个上级机关所颁布的关联交易规范还不能形成有机的整体,各规范彼此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散见于各具体制度中的规定也存在冲突。按现有对关联交易的规制,公司承担更大的是披露义务,而对不公允或不当交易缺乏预防和惩治机制,对受到损害方缺乏救济措施。《企业准则》和《规程》的效力层次较低、约束力不强,亟待通过立法加以补充或将其效力层次予以提升。《证券法》对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