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和竞争不断加剧的今天,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政治、法律环境中,企业常采用改组、兼并的方式对其经营战略进行调整以响应市场需求,保持持久的生命力。有时,整个企业在持续经营,而出于战略或经营上的考虑,关闭、合并或增设该企业所属的某些分部(包括地区分部和业务分部),这就会导致企业整体持续经营与某些分部不再持续经营(即中止营业)现象的存在,从而产生了对该现象进行会计处理的要求。而我国目前还没
理的要求。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有关中止营业的会计原则、程序和方法。只是在财政部1998年5月1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引言部分中,将“中止营业”排除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之外。这是中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第一次提及“中止营业”(discontinued operation)概念,但并未明确其定义。笔者在本文中将对中止营业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关系进行讨论,然后对我国有关中止营业的准则的建设提出几点建议。
一、中止营业的概念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前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在其于1973年发布的第30号意见书“营业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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